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機場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五人,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