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第3條 法規: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