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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站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管理站:一、遊憩據點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
二、遊憩據點面積未達十公頃,但每年遊客在十萬人以上者。
三、遊憩據點距離管理處三十公里以上者。
四、具有特有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區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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