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各運務段、綜合調度所、各工務段、工務養護總隊、各機務段、各檢車段設人事室,各置主任一人,各電務段、票務中心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各電力段各置兼任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