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第2條 法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2條 本局為辦理機、客、內燃車及貨物車輛之修理、製造事項,得設臺北、高雄、花蓮機廠,各設技術、工作、材料三組、總務室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並得視業務需要分設各類工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