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下列事項:一、貨物駁運(改)裝卸、工人調配及技術指導效率統計等事項。二、倉位分配貨物提存及簽證船舶停靠碼頭聯絡等事項。三、機具設備、調配、管理保養及效率考核等事項。四、工人編組、管理、文書、庶務、出納、保險、福利及工資核算等事項。五、旅客運送之服務事項。六、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事項。七、其他有關棧埠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