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會辦理左列事項:一、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場地設施之擬定。二、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之編審。三、各項船員專業訓練方式之研議。四、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師資水準之研議。五、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費用及收費標準之研擬。六、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訓練期間之研擬。七、各項船員專業訓練之現場會勘。八、各項船員專業訓練結訓證書格式之研擬。九、交通部與國際公約有關之法令規章之修訂。十、各船員訓練單位實施訓練情形之監督。十一、其他交通部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