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第5條 法規: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5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廠長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