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第10條 法規: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