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分局置課長三人,其中一人由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員二人,技士三人,課員七人,技佐一人,辦事員六人,書記五人,小船駕駛一人,事務士七人,操作士二人,船士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