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6條 法規: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6條 各地辦事處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各地辦事處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