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第4條 法規: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各地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