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部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本部法規之審議事項。二、關於本部各單位間對於法令疑義爭議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本部年度立法計畫之…
- 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常務次長兼任。
- 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
- 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部長在有法律專長簡任職專任人員中指派之,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
- 第6條本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
- 第7條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規資料。
- 第9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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