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除當然委員外,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之。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交通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3-11-23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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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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