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2條 特等航空站、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丙等航空站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局指派薦任組員以上人員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