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第4條 法規: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