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16條 法規: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6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公路及橋樑之收費業務,得設收費管理站,置站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