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2條 本通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理。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通則另有規定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但人事、主計、政風機構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職稱,得以個別職稱之員額二分之一以內列薦任第六職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