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2條 法規: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2條 各區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監理站,置站長一人、副站長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或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要設監理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