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第11條 法規: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各區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