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3條 法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3條 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