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振興三倍券(以下簡稱三倍券)之類型如下:一、紙本三倍券:以新臺幣一千元領取等值於新臺幣三千元之三倍券。二、數位三倍券:使用經經濟部甄選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信用卡業務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數位工具業者)提供之記名行動支付、記名電子票證或信用卡方式,依本辦法使用之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回饋新臺幣二千元。前項紙本三倍券、記名行動支付、記名電子票證或信用卡方式之數位三倍券應擇一領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