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3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四章 稅捐之減免 第36-3條 中小企業已依其他法律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就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條例所定不同租稅優惠規定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享有。中小企業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租稅優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