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36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四章 稅捐之減免 第36條 中小企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一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予分配;超過以上限度而不分配者,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