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9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三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第29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準,得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前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移轉,得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