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
三、最近三年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四、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
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