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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9條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9條
法規: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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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國營事業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不得請領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國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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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經獲選為得受獎勵之申請人,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展延簽約期限者外,應在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取得示範風場海域及相關土地使用…
第14條
受獎勵人依契約所負之責任及義務如下: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示範機組或示範風場籌設許可;且應於一…
第15條
受獎勵人應依電業法及其他法律取得設立及許可文件,並應依五期請款階段及檢具應備文件及履約保證(附件五),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
第16條
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催告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獎勵費用,並視違反情…
第1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
第18條
國營事業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不得請領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國營事業在法令許可範圍內,優先考量國產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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