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第2條 法規: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申報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將輸配電業加強電力網成本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