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8條 承裝業受廢止或撤銷登記處分者,應於二十日內將證書送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註銷;逾期不繳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職權公告註銷之,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