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1條 技術士於任職期間,每三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之訓練;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後,始得續任。前項專業機構應擬訂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專業機構名稱、訓練課程與時數及委託事項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