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本辦法所稱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第3條本辦法所稱漁船用引擎係指供作動力漁船或船筏之主機或輔機使用之引擎。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新製或進口之漁船用柴…
- 第4條漁船用引擎機型依左列各款認定之:一、製造國別。二、廠牌。三、型式。四、外型。五、連續最大輸出功率(即軸制動馬力)。六、迴…
- 第5條廠商製造或進口新機型之漁船用引擎,應於出廠或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機型耗能標準審核:一、公司執照之影印…
- 第6條前條所稱正式性能測試紀錄,應記載列事項:一、製造國別、廠牌、型式、外型、製造號碼及製造日期。二、測試日期。三、檢驗機構名…
- 第7條漁船用引擎機型之認定及耗能標準之審核,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業務有關機關及專家以審核會議行之。
- 第9條漁船用引擎未經機型認定或不符合耗能標準者,廠商不得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供漁船使用,各有關機關並依有關規定配合辦理。
- 第10條漁船新裝或換裝未經列入耗能合格機型之其他機型引擎供漁船使用者,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之。
- 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有關檢驗機構對漁船用引擎之燃油消耗率進行抽查測試。前項抽查測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漁業主…
- 第12條前條所稱押查測試,其測試方法參照耗能標準所列示之引擎類別分別為之。柴油引擎之測試方法原則上按左列方式辦理:一、測試時,其…
- 第13條廠商製造或進口漁船用引擎,其燃油消耗率經依第十一條規定押查測試超過耗能標準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依左列方式處…
- 第14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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