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漁船用引擎係指供作動力漁船或船筏之主機或輔機使用之引擎。
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新製或進口之漁船用柴油引擎,應符合附表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以下簡稱耗能標準);其他類型引擎之耗能標準,視需要另行訂定之。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法規已於 2025-12-0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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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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