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製造或進口漁船用引擎,其燃油消耗率經依第十一條規定押查測試超過耗能標準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屬該機型引擎本身性能問題所致者,即予撤銷耗能合格機型登記並註銷耗能合格證明文件。
二、屬廠商作偽、矇混、冒充、或其他類似不正當行為所致者,通知有關機關依有關規定處理之。
企圖規避抽查測試者,準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處理之。
漁船用引擎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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