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8條 法規: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於實施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二、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於實施前一日將停電區域、時間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發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