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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11條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第11條
法規: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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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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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電能供應事業應於其營業規則中,訂定實施限電之電費扣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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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電源不足,指電能供應事業之供電容量、發電用能源不足或因安全維護、機組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供電…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4條
電能供應事業預期電源不足時,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就該年可能發生缺電之期間及缺電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第5條
電能供應事業發生電源不足,經依約執行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及其他緊急因應措施後,電源仍顯不足時,為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得實…
第6條
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實施工業用戶限電後,若逢一般用戶分區輪流停電而遭重複限電時,於當年下一輪次實施限電時,改按一般…
第7條
工業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自行降低用電量時,電能供應事業得通知用戶改善並逐次累積其限制用電量。其情節重大…
第8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
第9條
電能供應事業實施限電時,應於每月初將上月實施限電情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第10條
電能供應事業應於其營業規則中,訂定實施限電之電費扣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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