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4條 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二、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三、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四、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五、其他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