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3條 法規: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輸配電業應設置中央、區域及配電調度中心,以執行電力網運轉操作。前項中央調度中心應設置異地實體備援調度中心;區域調度中心與配電調度中心,應具備調度備援監控功能及相關機制。區域及配電調度中心,應接受中央調度中心之指揮調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