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21條 法規: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1條 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相關事項規定,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並提報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