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0條 法規: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輸配電業執行前條電力調度運轉操作程序時,應依規定傳達調度指令。輸配電業應擬具前項電力調度指令傳達方式、發布與撤銷程序及紀錄方式等,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一年,以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