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8條 前三條報告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電業管制機關得就公用售電業提供之報告或佐證資料,要求補充或說明,必要時得進行查核;公用售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