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8條 法規: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第五條及第六條設備或設施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結構安全證明書(附件三)、工程完竣證明書(附件四)及剖面示意圖、平面配置圖、立面圖,報請所在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