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一、保護用構造物高度自設置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
二、保護用構造物與輸變電相關設施之距離,自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前、後、左、右面起算均為一公尺以內。
三、保護用構造物頂面之下緣與輸變電相關設施頂面之距離大於零點五公尺。
前項保護用構造物四周垂板得自其頂面向下延伸一公尺以內。
前二項圖例如附件一。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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