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4條 法規: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