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包含下列各款: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二、輸變電相關設施:作傳輸電能使用之屋外式變流器、變壓器、真空斷路器、隔離開關盤、計費盤、比壓器盤、主電源盤、直流接線箱與交流接線箱及線路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判認之系統設備,並得設置保護用構造物。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2條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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