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由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