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第3條 法規: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 本條定義的名詞 償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