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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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本法第九條所稱能源查核制度包括下列各款:一、能源查核專責組織。二、能源流程分析。三、能源使用量測、紀錄及管理。四、定期檢…
-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本法第九條所稱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應載明下列各款:一、節約能源總量及節約率。二、節約能源措施及其節約能源種類與數量。…
-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當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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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條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
- 第12條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
- 第13條(刪除)
- 第14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
- 第15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車輛供國內使用者,其車輛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
- 第15-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條第二項能源發展綱領,就全國能源分期分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國內能源…
- 第16條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製作…
- 第17條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8條(刪除)
- 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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