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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條第二項能源發展綱領,就全國能源分期分區供給容量及效率規定,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國內能源…
- 第16條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製作…
- 第17條新建建築物之設計與建造之有關節約能源標準,由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8條(刪除)
- 第19-1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對於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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