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8條 法規: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8條 能源用戶屬石油煉製類或能源使用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電業之供電容量,應檢具電業所發給之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且不得超過其所同意之供電容量。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載自用發電設備之供電容量,應提出佐證資料,說明自用發電設備供電無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