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6條 法規: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為確保全國電力供應穩定及安全,能源用戶屬電力類且區位位於離島者,其分期分區裝置容量及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不受前條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